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 技術顧問機構之遴選 ( 89 年 10 月 18 日)
第11條
主辦機關遴選技術顧問機構資格條件規定如下:

一、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承辦有關廢棄物處理之規劃、設計、監造等工程 技術服務之公司、事務所或財團法人。

二、應具備下列二項經驗之一者: (一) 曾經主辦完成垃圾焚化廠或垃圾焚化廠相關性質之大型工廠(工程 總價新台幣十億元以上)整廠工程之設計、監造工作,並對廢棄物 處理有規劃、設計經驗,且有證明文件者。 (二) 曾經主辦完成一座三百噸/日以上垃圾焚化處理工程規劃、設計及 監造工作,且有證明文件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