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 輸入 ( 102 年 09 月 12 日)
第9條
經許可輸入之廢棄物,其在本國境內之運送,輸入者應以本法第三十一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輸入情形。

輸入之廢棄物處理完畢後,輸入者應通知貯存、處理設施所在地直轄市、 縣(市)主管機關及副知中央主管機關,並依原輸出國規定方式通知該國 主管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