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 輸入 ( 102 年 09 月 12 日)
第8條
經許可輸入之廢棄物抵達本國口岸後,輸入者應於提貨三日前,以書面載 明或網路申報方式向貯存、處理設施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申 報輸入口岸、到岸日期、預定提貨日期、運輸方式、廢棄物名稱、數量及 貯存、處理場所等事項。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於接獲申報輸入廢棄 物時,應即進行相關管制作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