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
附則
( 102 年 09 月 12 日)
第35條
與我國依據巴塞爾公約簽有雙邊、多邊或區域協定之國家,雙方廢棄物之 輸入輸出,應優先依雙邊、多邊或區域協定辦理,協定未規範者,依本辦 法規定辦理。
前項簽有雙邊、多邊或區域協定國家及協定內容,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