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 附則 ( 102 年 09 月 12 日)
第34條
依本辦法申請並經許可之輸入、輸出、過境或轉口行為,其運輸方式應依 相關國際公約及國際航運管理規定包裝及標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