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 附則 ( 102 年 09 月 12 日)
第32條
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輸出、輸入許可文件之廢棄物,於報關時若有疑義,由 核發許可文件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認定之。

未依本辦法申請輸出、輸入許可文件,致有報關貨品是否屬廢棄物範疇疑 義時,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