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 附則 ( 102 年 09 月 12 日)
第27條
依本辦法應檢具相關申請書件者,其內容資料缺漏或錯誤之書件達二分之 一以上者,主管機關得逕予駁回。未達二分之一以上者,主管機關應通知 限期補正。屆期未補正或同一補正項目經二次補正仍缺漏或錯誤者,主管 機關得逕予駁回。

前項之補正期限不得逾三十日,情形特殊者,申請者得函請展延補正期限 最多三十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