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 附則 ( 102 年 09 月 12 日)
第24條
依本辦法許可輸入或輸出之廢棄物,於事業或輸入、輸出者之貯存場所與 港口、貨櫃場或航空站間之運送方式,由輸入者或輸出者依下列方式為之 :

一、以自有車輛運送。

二、租用合法運輸業車輛運送。

三、委託廢棄物清除機構運送。

採前項第二款方式辦理者,除應於申請時檢附該合法運輸業者之相關證照 影本及敘明可能使用之車輛牌照號碼外,並應於運送廢棄物時派員監控管 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