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 過境及轉口 ( 102 年 09 月 12 日)
第21條
有害廢棄物之過境或轉口,運輸業者應隨船攜帶本國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 ,並於載運有害廢棄物之輪船到達我國國境三日前,將船名、航次及過境 艙單、轉口艙單或貨櫃放置艙位配置圖通知口岸管理機關,並副知口岸關 稅局。

前項轉口之有害廢棄物於港區暫時置放,運輸業者應報經口岸管理機關同 意,並知會口岸關稅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