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 過境及轉口 ( 102 年 09 月 12 日)
第19條
有害廢棄物經本國口岸過境或轉口,應由輸出國輸出者於有害廢棄物輸出 六十日前依本章規定向本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,經同意後始得為之。

前項之申請,輸出國輸出者應填具申請書,並檢具下列書件:

一、有害廢棄物來源及性質說明。

二、預訂航程、過境日期、過境口岸、轉口口岸、轉口起岸日期、離境日 期。

三、意外事故緊急應變計畫書。

四、發生退運或事故,負責清理義務之聲明書。

五、轉運契約。

六、退運計畫。

七、退運該批廢棄物所需之財務保證或責任保險證明。

八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資料。

有害廢棄物之過境申請,得免附前項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書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