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 事業廢棄物之中間處理 ( 95 年 12 月 14 日)
第27條
經熱處理法處理後產生之飛灰、底渣或灰渣,應每半年檢驗一次,並依有 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分別判定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