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 事業廢棄物之中間處理 ( 95 年 12 月 14 日)
第23條
事業廢棄物之中間處理設施,除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,應符合下列規 定:

一、應有堅固之基礎結構。 二、設施與廢棄物接觸之表面,採抗蝕及不透水材料構築。 三、設施周圍應有防止地面水、雨水及地下水流入、滲透之設施或措施。

四、應具有防止廢棄物飛散、流出、惡臭擴散及影響四周環境品質之必要 措施。

五、應有污染防制設備及防蝕措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