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 事業廢棄物之中間處理 ( 95 年 12 月 14 日)
第20條
下列有害事業廢棄物除再利用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,應先經中間處 理,其處理方法如下:

一、含氰化物:以氧化分解法或熱處理法處理。 二、有害性廢油、有害性有機污泥或有害性有機殘渣:以油水分離、蒸餾 法或熱處理法處理。

三、廢溶劑:以萃取法、蒸餾法或熱處理法處理。 四、含農藥或多氯聯苯廢棄物:以熱處理法處理。 五、含鹵化有機物之廢毒性化學物質:以熱處理法或化學處理法處理。 六、反應性有害事業廢棄物:以氧化分解法或熱處理法處理。 七、廢酸或廢鹼:以蒸發法、蒸餾法、薄膜分離法或中和法處理。 八、含汞及其化合物:乾基每公斤濃度達二百六十毫克以上者,應回收元 素汞,其殘渣之毒性特性溶出程序試驗結果汞溶出量應低於○‧二毫 克/公升;乾基每公斤濃度低於二百六十毫克,以其他方式中間處理 者,其殘渣之毒性特性溶出程序試驗結果應低於○‧○二五毫克/公 升。

九、含有毒重金屬廢棄物:以固化法、穩定法、電解法、薄膜分離法、蒸 發法、熔融法、化學處理法或熔煉法處理。廢棄物中可燃分或揮發性 固體所含重量百分比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,得採熱處理法處理。

十、鋼鐵業集塵灰:以資源回收、固化法或穩定法處理。 十一、戴奧辛廢棄物:以熱處理法處理。 十二、含有毒重金屬之廢毒性化學物質:以化學處理法、固化法或穩定法 處理。

十三、其他非屬含鹵化有機物或含有毒重金屬之廢毒性化學物質:以熱處 理法、化學處理法、固化法或穩定法處理。

十四、貯存毒性化學物質或其他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容器:採化學處理法、 熱處理法或洗淨處理法處理;採水洗淨處理者,須有妥善廢水處理 設施。

十五、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石綿及其製品:經潤濕處理,再以厚度萬分之 六十公分以上之塑膠袋雙層盛裝,開口綁緊後袋口反折再綑綁一次 後,置於堅固之容器中,或採具有防止飛散措施之固化法處理。

十六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處理方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