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 事業廢棄物之清除 ( 95 年 12 月 14 日)
第15條
事業自行或委託清除其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至該機構以外,應記錄清除廢棄 物之日期、種類、數量、車輛車號、清除機構、清除人、處理機構及保留 所清除事業廢棄物之處置證明。

前項資料應保留三年,以供查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