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 事業廢棄物之清除 ( 95 年 12 月 14 日)
第13條
清除事業廢棄物之車輛、船舶或其他運送工具於清除過程中,應防止事業 廢棄物飛散、濺落、溢漏、惡臭擴散、爆炸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 情事發生。

污泥於清除前,應先脫水或乾燥至含水率百分之八十五以下;未進行脫水 或乾燥至含水率百分之八十五以下者,應以槽車運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