廢棄物清理法  獎勵及處罰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69條
執行機關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,變賣所回收廢棄物之所得款項,應專款專 用於辦理廢棄物回收工作,並得提撥一定比例作為從事廢棄物回收工作人 員之獎勵金。

前項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。

政府機關、公立學校辦理一般廢棄物回收所得款項,應於公庫設置專戶, 妥為管理運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