廢棄物清理法  獎勵及處罰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68條
事業清理廢棄物所支出之費用,應予財稅減免。

事業遵守本法有關規定,辦理廢棄物清理及資源減量、回收再利用績效優 良者,應予獎勵;其獎勵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