廢棄物清理法  獎勵及處罰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67條
對於違反本法之行為,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,向所在地執行機 關或主管機關檢舉。

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對於前項檢舉,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,其罰鍰金 額達一定數額時,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,提充檢舉獎金予 檢舉人。

前項檢舉及獎勵辦法,由直轄市、縣 (市) 主管機關定之。

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為前項查證時,對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