廢棄物清理法  獎勵及處罰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57條
從事廢棄物貯存、清除或處理業務,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,處新 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命其停止營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