廢棄物清理法  獎勵及處罰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56條
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或無故規避、妨礙或拒絕第九條第一項之攔檢 、檢查、採樣或命令提供有關資料者,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 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