廢棄物清理法  獎勵及處罰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50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。經限期改 善,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,按日連續處罰:

一、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。

二、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。

三、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