廢棄物清理法  獎勵及處罰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45條
違反第十二條、第十八條第一項、第二十八條第一項、第七項、第三十六 條第一項、第三十八條第一項、第三十九條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,因 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 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二千 五百萬元以下罰金;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。

偽造、變造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收費證明標誌者,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。

販賣前項收費證明標誌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 一千萬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