廢棄物清理法  事業廢棄物之清理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37條
事業對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、清除、處理之操作及檢測,應作成紀錄妥 善保存三年以上,以供查核。

前項檢測之項目、方法、頻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,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