廢棄物清理法  事業廢棄物之清理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35條
中央主管機關,對於需經特殊技術處理之有害事業廢棄物,得會同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,設置適當設施,代為貯存、清除或處理,並收取必要費 用。

前項有害事業廢棄物,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