廢棄物清理法  事業廢棄物之清理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34條
事業無法自行清理其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,亦無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可供 委託處理時,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會商中央主管機關,指定公告特定 地區之事業,應將其事業廢棄物,送至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輔導 設置之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