廢棄物清理法  一般廢棄物之清理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24條
直轄市、縣 (市) 主管機關為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、處理,應依清除處 理成本,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費用。

前項費用之徵收方式、計算方式、繳費流程、繳納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徵收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
直轄市、縣 (市) 主管機關得衡酌實際作業需要,增訂前項以外之費用徵 收相關規定及收費證明標誌。

第一項徵收費用之數額,由直轄市、縣 (市) 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。

第三項所增訂費用徵收相關規定,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