廢棄物清理法  一般廢棄物之清理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22條
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以回收獎勵金方式,回收應回收廢棄物之種類及 其回收獎勵金數額。

販賣業應依公告之回收獎勵金數額支付消費者,不得拒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