廢棄物清理法  一般廢棄物之清理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19條
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責任業者,應於物品或其包裝、容器上標示回收相 關標誌;其業者範圍、標誌圖樣大小、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,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。

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品或其包裝、容器之販賣業者,應依中央主 管機關之規定,設置資源回收設施,並執行回收工作;其業者範圍、設施 設置、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