廢(污)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 ( 105 年 05 月 19 日)
第6條
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第三條第一項附表一規定設置之廢(污)水處理 專責人員,如具備其他類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之資格,且設置級別均 符合法規規定,在同一處所內,廢(污)水處理專責人員得同時兼任其他 類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