廢(污)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 ( 105 年 05 月 19 日)
第27條
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,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有關廢( 污)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及管理規定,不再適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