廢(污)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 ( 105 年 05 月 19 日)
第2條
本辦法所稱廢(污)水處理專責人員,分為甲級及乙級。

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設置之廢(污)水處 理專責人員,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者擔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