廢(污)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 ( 105 年 05 月 19 日)
第13條
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本辦法施行後新設立,第一次申請設置廢(污) 水處理專責人員,不得聘僱取得廢(污)水處理專責人員合格證書後,連 續三年以上未經核准設置之廢(污)水處理專責人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