廢(污)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 ( 105 年 05 月 19 日)
第10條
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,依本辦法規定應設置廢(污)水處理專責單位或 人員時,應檢具設置申請書並附上廢(污)水處理專責人員之合格證書, 及其同意查詢勞健保資料同意書,與代理人具參加同一級別以上廢(污) 水處理專責人員訓練資格之學(經)歷證明,及其同意查詢勞健保資料同 意書,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核定設置。

前項申請核定設置,除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同意,得以書面方式 申請者外,自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起,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