廢(污)水處理專責人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 ( 105 年 05 月 19 日)
第4條
廢(污)水處理專責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主管機關得減輕其處罰:

一、曾參與依本法應受處分之行為,而向主管機關揭露或司法機關自白或 自首,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。

二、查獲前已自行補正或採取改善措施。

三、稽查配合度良好。

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減輕處罰時,應先依附表計算當次違規裁處之罰鍰額 度後,再核算得減輕之罰鍰額度,經減輕後之罰鍰額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 額度最低額。

依第一項第一款減輕處罰時,裁處之罰鍰額度不得低於依附表計算後罰鍰 額度之二分之一;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減輕處罰時,裁處之罰鍰額度 不得低於依附表計算後罰鍰額度之三分之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