廢(污)水處理專責人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 ( 105 年 05 月 19 日)
第2條
廢(污)水處理專責人員違反廢(污)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 辦法者,除依附表所列情事裁處外,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,應 審酌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、所生影響,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 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