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裁罰準則  ( 105 年 05 月 13 日)
第2條
環境檢驗測定機構(以下簡稱檢測機構)違反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(以下簡稱管理辦法),除依附表所列裁罰計算公式計算應裁處之罰鍰外 ,應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,審酌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 度、所生影響,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。但裁罰計算公式計算之罰鍰額 度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,依法定罰鍰最高額裁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