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 ( 104 年 10 月 07 日)
第9條
本辦法計算積極利益或消極利益所引用數據及資料來源如下:

一、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許可、申報、監(檢) 測、查證資料。

二、主管機關查證結果或有積極利益者所提供並經主管機關查證之進貨、 生產、銷貨、存貨憑證、帳冊、報表、報酬及其他產銷營運或輸出入 之相關資料。

三、有消極利益者所提供並經主管機關查證之相關資料,如委外監(檢) 測或清除處理合約、藥品費、人事費、污水下水道使用等實際操作成 本單據等。

四、財政部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暨同業利潤標準。

五、中央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同業相關標準。

六、行業污染防治、清潔生產實務手冊等相關政府出版品。

七、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替代計算數據、資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