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 ( 104 年 10 月 07 日)
第8條
前條第一款資本投資支出成本之計算,得以設施總成本按財政部依所得稅 法所定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折舊或設施設計使用年限攤提。

前條第二款一次性支出成本之計算,以相關支出總成本計算。

違反本法義務人已改善、補正其應支出者,前二項消極利益之計算,僅計 算其因遲延支出所獲利息之所得利益。

前條第三款經常性支出成本,與廢(污)水量或污泥量有關者,得以違法 水量或污泥短少量計算,如有一個以上計算結果,以平均值認定之:

一、依違法水量計算: 違法水量(立方公尺)× 單位廢水處理成本(元/立方公尺)+其他 年支出費用(元)

(一)單位廢水處理成本係指處理每單位廢水所應支出之電力、燃料、藥 品及材料使用、污泥清除處理、污水下水道使用等之費用成本。

(二)其他年支出費用係指每年應支出之設備更新或改善、人事、檢測申 報、水質(量)自動監測(視)及連線傳輸設施操作維護等之費用 成本。

二、依污泥短少量計算: 污泥短少量(公斤)× 單位污泥之廢水處理成本(元/公斤)+其他 年支出費用(元)

(一)污泥短少量=理論污泥產生量(公斤)-實際污泥產生量(公斤) (二)理論污泥產生量=廢(污)水量(立方公尺)× 處理每單位廢水所 產生初始污泥、生物污泥及化學污泥之理論乾污泥量(公斤/立方 公尺)÷ (1- 污泥含水率) (三)單位污泥之廢水處理成本係指產生每單位污泥所應支出之電力、燃 料、藥品及材料使用、污泥清除處理、污水下水道使用等之費用成 本。

前條第三款經常性支出成本,與廢(污)水量或污泥量無關者,依其違法 行為相關事證,推估所需支出之人事費、電費、差旅費、監(檢)測、記 錄、申報、藥品及材料使用費等符合本法義務所應支出之費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