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 ( 104 年 10 月 07 日)
第6條
第四條積極利益之產生與廢(污)水量無關者,依下列方式推估:

一、檢驗測定機構因違法行為所生之營業淨利。

二、未依規定或虛偽設置之廢(污)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,其所獲之對 價或報酬。

三、以他人與違反本法義務受處罰者間之契約內容或其他佐證資料,推估 所獲經濟利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