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 ( 104 年 10 月 07 日)
第4條
積極利益分為下列二類:

一、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期間所產生之營業淨利、對價或報酬,且與違反本 法義務有關者。

二、他人與違反本法義務受處分對象有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,直接因違反 本法義務行為而受有之財產收入、報酬或對價等經濟利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