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 ( 104 年 10 月 07 日)
第12條
受有利益人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,檢具所得利益之相關資料供主管機關 據以核算、推估違反本法義務之所得利益。

主管機關為前項之查證,必要時,得請稅捐稽徵機關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、電力供應機構、自來水供水機構或其他相關主管機關(構)、事業單 位、團體等協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