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 ( 104 年 10 月 07 日)
第11條
主管機關依第四條至前條核算、推估之所得利益,應分別計算積極利益及 消極利益後予以加總,有重複計算之費用成本等項目時,僅就其所得利益 較大者,予以計算。

前項結果應依所得利益期間按日加計利息後進行追繳,所得利益總和計算 公式如下:

所得利益總和=Σ【年度所得利益 i+利息 i】 一、年度所得利益 i=積極利益 i+消極利益 i 二、利息 i=年度所得利益 i× 利率 i× 所得利益計算期間之年數 (一)i :獲有利益年度。

(二)利率:依所得利益產生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 定利率為據。

前項利息之計算期間,自認定其違反本法規定之日起,至所得利益計算期 間之停止日止,所得利益計算期間之年數計算,取至小數點第一位後無條 件捨去。

所得利益總和之計算取至新臺幣元,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