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執行準則  ( 104 年 08 月 24 日)
第9條
主管機關應於收受改善、補正證明文件之翌日起七個工作日內,進行完成 改善、補正認定之查驗。

主管機關未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收受改善、補正證明文件,應於改善期限屆 滿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查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