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 ( 104 年 09 月 07 日)
第9條
本會委員由機關(構)或民間團體代表出任者,其職務異動時,應改派代 表補足原任期;專家或學者出缺時,應予補聘,其任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 屆滿之日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