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 ( 104 年 09 月 07 日)
第7條
本基金之收支、保管及運用,應設水污染防治基金管理會(以下簡稱本會 ),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,其中一人為召集人,由本署署長指定副署 長一人兼任;其餘委員由本署署長遴聘有關機關(構)代表、學者、專家 及民間團體代表擔任,並指定一人兼任副召集人。

前項學者、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,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。

本會委員任期二年,期滿得續聘之;均為無給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