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 ( 104 年 09 月 07 日)
第4條
本基金之用途如下:

一、地面水體污染整治與水質監測。

二、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水質改善。

三、水污染總量管制區水質改善。

四、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主、次要幹管之建設。

五、污水處理廠及廢(污)水截流設施之建設。

六、水肥投入站及水肥處理廠之建設。

七、廢(污)水處理設施產生之污泥,集中處理設施之建設。

八、水污染防治技術之研究發展、引進及策略之研發。

九、執行收費工作相關之必要支出及所需人員之聘僱。

十、辦理各項水污染防治工作之貸款信用保證。

十一、其他有關水污染防治工作。

本基金來源屬前條第三款者,應優先支用於該違反本法義務者所污染水體 之整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