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 ( 104 年 09 月 07 日)
第11條
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均由召集人召集之;召集 人因故不能出席時,由副召集人代理之。

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;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;正反意見同數時,取決於主席。

前項會議,委員應親自出席,不得代理。但由機關(構)代表及民間團體 代表兼任之委員,因故不能出席時,得指派代表出席,並參與會議發言及 表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