化工業放流水標準  ( 105 年 01 月 06 日)
第10條
事業有二種以上不同業別,其廢水混合處理及排放者,應符合各該業別之 放流水標準。相同之管制項目有不同管制限值者,應符合較嚴之限值標準 。各業別中之一種業別廢水水量達總廢水量百分之七十五以上,並裝設有 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者,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對共同管制項目以該 業別放流水標準管制。

前項廢水量所占比率,以申請日前半年之紀錄計算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