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放流水標準  ( 105 年 01 月 06 日)
第9條
事業有二種以上不同業別或同一業別有不同製程,其廢水混合處理及排放 者,應符合各該業別之放流水標準;相同之管制項目有不同管制限值者, 應符合較嚴之限值標準。各業別中之一種業別廢水水量達總廢水量百分之 七十五以上,並裝設有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者,得向主管機關申 請對共同管制項目以該業別放流水標準管制。

前項廢水量所占比率,以申請日前半年之紀錄計算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