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放流水標準  ( 105 年 01 月 06 日)
第8條
本標準各項目限值,除水溫及氫離子濃度指數外,事業自水體取水作為冷 卻或循環用途之未接觸冷卻水,如排放於原取水區位之地面水體,不適用 本標準。